关于印发《数字能力体系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4-07-21
来源:

关于印发《数字能力体系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移动信息与数据专委会发布的《数字能力体系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发挥行业组织在我国数字能力的行业规范、协调和监督作用,有效的组织实施数字能力体系认证,现将《数字能力体系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移动信息与数据专委会

2024年6月20日




数字能力体系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移动信息与数据专委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数字能力体系评价管理办法》,为了发挥行业组织在我国数字能力的行业规范、协调和监督作用,有效的组织实施数字能力体系认证,特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通过运用数字技术手段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数字技术领域的能力认证评价。

第二章能力体系认证等级及类型

数字能力体系认证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最低)三个等级,认证类型为:数字技术项目建设、数字技术项目运维、网络与数据安全服务、新能源数字化管理等。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等级及类型进行申请,监督评估和再评估过程中,对未能达到相应级别能力要求的获证企业进行降级处理。

数字能力体系认证评价

一)申请特级能力体系认证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8年以上;

2、具有1000m2以上的办公场地及完善的组织架构体系,同时应当具有规范的技术研发、质量控制、组织管理、客户服务等管理制度文件或通过相应的标准体系认证;

3、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4、3数字技术、信息化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等领域业务收入年均应在20000万元以上其中申请相应认证范围的数字技术领域收入年均应在120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已完工单个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3项以上;

5、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6、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具有10年以上从事数字技术信息系统集成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具备数字技术电子信息、通信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7、除技术负责人外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数字技术电子信息、通信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不少于30人。

二)申请一级能力体系认证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5年以上;

2、具有1000m2以上的办公场地及完善的组织架构体系,同时应当具有规范的技术研发、质量控制、组织管理、客户服务等管理制度文件或通过相应的标准体系认证;

3、3数字技术、信息化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等领域业务收入年均应在5000万以上其中申请相应认证范围数字技术领域收入年均应在2500万元以上

4、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5、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具有10年以上从事数字技术信息系统集成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具备数字技术电子信息、通信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

6、除技术负责人外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2人,其中具有数字技术电子信息、通信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不少于10人。

三)申请二级能力体系认证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3年以上;

2、具有500m2以上的办公场地及完善的组织架构体系,同时应当具有规范的技术研发、质量控制、组织管理、客户服务等管理制度文件或通过相应的标准体系认证;

3、3数字技术、信息系统集成领域等业务收入年均应在3000万以上其中申请相应认证范围数字技术领域收入年均应在1500万元以上

4、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5、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具有8年以上从事数字技术信息系统集成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具备数字技术电子信息、通信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

6、除技术负责人外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6人,其中具有数字技术电子信息、通信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不少于8人。

四)申请三级能力体系认证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及完善的组织架构体系,同时应当具备有完善的管理控制文件;

3、自成立之日起数字技术、信息系统集成领域等业务收入年均应在1000万以上其中申请相应认证范围数字技术领域收入年均应在600万元以上

4、自成立之日起在监管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5、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具有3年以上从事数字技术信息系统集成等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具备数字技术电子信息、通信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以上

6、除技术负责人外其余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数字技术电子信息、通信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3人。

第三章附则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或本级;

(二)认证条件中的办公场地,需提供自有房产证或租房合同等佐证材料;

(三)认证条件中的业绩收入,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四)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人社部、行业组织的数字技术电子信息、通信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认证,其中专业职称应为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认证;

(五)数字技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手段,通过运用数字技术手段实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数字能力体系认证的适用认证类型将根据国家数字技术领域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现行认证类型:数字技术项目建设、数字技术项目运维、网络与数据安全服务、新能源数字化管理定义如下:

1、数字技术项目建设指智慧数字平台、信息集成平台、数据管理、分析平台等建设;

2、数字技术项目运维指智慧数字平台、信息集成平台、数据管理、分析平台等运维、调试及一般更新;

3、网络与数据安全服务指提供网络、数据安全服务、购置安全类软、硬件产品、安全测试、安全咨询等;

4、新能源数字化管理指为新能源及配套产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数字化平台建设、数字经济转换等综合服务。

本评价标准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移动信息与数据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评价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数字能力体系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移联移数2024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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